成都市2019年開(kāi)始實(shí)施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l規定的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2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zhì)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汽水兩用鍋爐、熱風(fēng)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等;各種容量的層燃爐、炮煤機爐。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yè)等參照本標準燃煤鍋爐排放要求;
使用重油、渣油、輕柴油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的燃油鍋爐排放要求;
使用焦爐煤氣、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燃氣鍋爐排放限值;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70KW及以下的熱水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jià)、環(huán)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chǎn)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現有污染源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