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舊版主要差別
2019-04-01
相比舊版鍋爐排放標準,從4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的廣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更嚴格。與以往相比,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收嚴,有利于進一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據(jù)悉,主要變動在于:新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明確了各項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新建燃煤鍋爐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執(zhí)行30、200、20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生物質(zhì)成型燃料鍋爐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執(zhí)行20、35、150毫克/立方米。查看詳細廣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注意:此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zhì)成型燃料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蒸噸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